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加工,经营木材及其半成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核发木材经营许可证,方可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未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木材市场以外的产地直接收购木材”。
办理内容
木材经营加工条件
办理条件
1、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
3、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1、越秀区、海珠区的申请材料递交市林业局受理窗口,开具收条交申请人备查(其他区、县级市的,送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准);
2、经办人审查经营加工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主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4、发放《木材经营许可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该项目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该项目在本局核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书;
2、《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一式3份;
3、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经营注册资金证明;
5、经营场所及储存设施的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交产权复印件;属租赁性质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供查验;
6、负责人身份证明;
7、检尺员证或者聘请检尺员合同书(暂缓)。
联系电话
1、广州市林业局办证咨询电话 83306719。
2、各区县办证咨询电话:
从化市林业局 87988859
增城市林业局 82746052
花都区林业局 86883254
番禺林果服务中心 34815078
白云区林业局 86551573
天河农林水利局 38622274
黄埔农林水利局 82378990
萝岗农林水利局 82111817
南沙农林水利局 84987469
荔湾区绿委办 81804308
办公地址 广州市文明路贤思街34号
受理窗口 广州市林业局
办事网址 http://www.gzf.gov.cn
投诉电话 83335411
投诉处理时限
回复投诉应在5天内完成,需要作调查的不得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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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