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施行)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它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办理内容
临时占用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占用时间等。
办理条件
1、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
2、使用时间在二年内,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
6、签订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协议;
7、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
8、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收款凭据。
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递交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窗口,开具收条交申请人备查;
2、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由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林业局;
3、经办人现场查验后,提出意见;
4、处室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审批收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和苗圃地,按6元/米2;未成林地按4元/米2;疏林地、灌木林地,按3元/米2;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2元/米2。(粤价[2003]18号;财综[2002]73号)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该项目在本局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83378093
办公地址 广州市文明路贤思街34号
受理窗口 广州市林业局
办事网址 http://www.gzf.gov.cn
投诉电话 83335411
投诉处理时限
回复投诉应在5天内完成,需要作调查的不得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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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