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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使用渔港水域进行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网上收集 2008/8/1 19:17:33

(209)
审批机构
广东省渔政总队广州支队
审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使用的渔港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不应为渔港水域的主要交通航道,捕捞、养殖活动不影响正常的海上交通安全。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申报材料
1、使用渔港水域捕捞或养殖使用申请书;
2、捕捞、养殖场所在地位置图;
3、资信证明;
4、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审批程序
单位和个人→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使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审批期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
审批结果
经审查批准的,按批准的范围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不得超越批准范围。未经批准或不报批而使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进行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是违法行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监督电话 020-8448356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滨江西路海鸣街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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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