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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进出口特许证审核办事指南
网上收集 2008/8/1 19: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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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审批
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渔业水产处
审批内容
《渔业法》第二十一条、《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申请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专项捕捞证》的条件:
1、经营、运输的苗种亲体是用于养殖生产;
2、专项捕捞证每证准捕一种品种,按规定的工具、方法、区域、时限进行捕捞;
3、捕捞生产者出售捕捞所得的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时应凭专项捕捞证到指定的收购点交售;
4、进出口种苗亲体的禁止引进伤残、带病、畸型以及不宜国内养殖的水生动物苗种、亲体
审批依据
《渔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申报材料
运输:㈠申请书;㈡证明材料(出口贸易涉及国内运输,需出具出 口批件)
收购:㈠申请书;㈡计划书。
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审查提出意见→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期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省审批。
审批结果
符合条件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发给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进出口特许证》,不批准或者不报批的,不得出口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
收费情况
收证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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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