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市城市和城市人口在十万以上及省政府指定的镇)
审核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9月3日,建设部第14号令)等有关城乡规划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
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提交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呈报审批城市规划的请示;
2、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议城市规划的决议;
3、城市规划纲要审查论证会形成的书面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4、征询公众意见的情况报告;
5、城市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及电子文件,下同)十套;
6、城市总体规划需另报人口和用地规划专题报告一式八份。
办理程序
1、市总体规划方案比选。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
2、城市总体规划纲要论证。由省建设厅和市政府联合召开论证会,邀请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
3、城市总体规划初步成果审查。由市政府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4、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审核。
(1)城市总体规划成果经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
(2)省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办理。省建设厅就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征询 省计委及
国土资源厅意见后,报建设部商国家计委、国土资源部核定,同时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对该城市
总体规划的意见;
(3)省建设厅依据建设部对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的核准批复,综合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向省政府报告审查情况并草拟批复稿;
(4)省政府作出批复。
审核期限
材料提交完备后120天内完成上报省政府审批。
注: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需经代管的地级市政府审查同意,并由地级市政府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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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