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1、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2、《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3、建设部《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提交材料
1、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上报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请示3份;
2、国务院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1份;
3、《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说明书及图纸各3份;
4、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专家评审意见3份。
办理程序
1、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报;
2、省建设厅委托省风景园林协会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考察,向省建设厅写出专家评审意见;
3、省建设厅审批。
审批时限
材料提交完备后45天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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