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颁布,水利部令第22号)。
㈡ 受理范围
1.在省管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其取水许可属省审批发证的;
3.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
㈢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我厅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主办处室:水资源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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