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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网上收集 2008/8/2 16:25:58 (201)

㈠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颁布,水利部令第22号)。

㈡ 受理范围
    1.在省管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其取水许可属省审批发证的;
    3.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

㈢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我厅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主办处室:水资源规划处

阅读(201)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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