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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品房、集资房购房合同继承登记指南
网上收集 2008/8/17 13:32:07 (228)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9号修改
3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八届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99 年11月27日修改
收件资料


序号

资 料 名 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房地产预售契约(或商品房购房合同)

1

原件

由购房者提供

3

足额的购房发票或收据

1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  

4

继承公证书

1

原件

5

继承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  提供原件核对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部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办理期限: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之日计算 8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缴交方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个人登记 50 元 / 宗

穗价 [1999]217 号
穗价 [2000]58 号
穗价 [2002]123 号
穗价 [2003]104 号
粤价函 [1999]532 号
粤价 [2002]163 号
计价格 [2002]595 号
穗价 [2003]1 号
粤价 [2002]116 号
穗价函 [2003]387 号

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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