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建房 [2004]77号 , 2004年5月13日 2 、《印发〈广州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7]14号,1997年3月19日 适用对象及条件: 具有广州市户籍的居民,符合下列对象之一者,均可申请: 对象一: 1 、户内人均居住面积 7 平方米 以下(居住面积指厅、房的净空面积); 2 、户内家庭年人均收入 15370 元以下。 对象二:经房管部门鉴定属整栋危房(房屋整体危险性评定为 D 级)的业主、住户 , 并具有房管部门鉴定证明。 对象三: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公务员(包括广州地区高等院校教职工)。 对象四:晚婚无房户(男女双方家庭均无结婚用房)。 收件资料: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户口本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
2
申请人和购房后产权人的身份证
3
广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表
原件
审核表内申请人及配偶填写个人情况、住房情况、经济收入情况、拆迁情况等,并到所在单位盖章证明(待业、无单位、个体经营者到所属街道办事处盖章);申请表内不能较好地反映申请人等有关人员情况的,需另提供证明;根据每户情况不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并提供户内育龄人员的计生证明资料
4
现住房证明 ( 如 : 房产证、租本或房屋产权单位证明
复印件或原件
办理部门:市房改办住建办 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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