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项目 |
内容 |
|
办事项目名称 |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 |
|
办理条件 |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一)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 (二)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 (三)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
|
办理程序 |
广州市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的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
广州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则的考核,提出相应意见报司法部审批。司法部每年分两次对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申请进行统一审查,分别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省司法厅。对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的,同时颁发律师资格证书。 |
|
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
(一)符合《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条件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本人申请(原件一式三份); 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原件一式三份); 填写《律师资格呈报表》一份; 填写《律师资格审批表》一份;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 已辞去原职的,须提供辞去原职的证明(或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调入国资所的,应提供调入的有关函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两份); 申请人所在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一式三份); 申请人取得高级职称的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 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的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两份); 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申请人体检合格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两份);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符合《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条件的人员,除提交第(一)项中1、2、3、4、5、7、8、9、12、13项中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 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如果在国外取得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还需提交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及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出具的与原件无误的中文译文或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 在国外取得法学硕士以上学位的,需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及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归国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 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从事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的证明,申请人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满一年的,由律师事务所及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符合《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其它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条件的人员,可比照第(一)、(二)款报送材料。 |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连新路19号三楼 |
|
受理窗口 |
证照业务申请 |
|
办事网址 |
http://www.gzsfj.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