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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持《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子女人学问题的通知
网上收集 2008/8/17 18:46:08 (195)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引进入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3〕81号)的要求,现对解决持有《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持有《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子女入读托儿所、幼儿园与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

二、对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及以上的、有固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人员,其子女入读小学、初中学校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对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及以上的、有固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人员,其子女在居住地学校初中毕业,可参加当地的中考,就读普通高中和职业中学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四、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及以上的境内人员子女,在我省就读高中阶段全程并毕业,可在居住地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五、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港、澳、台籍和外国籍人员或者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我省基础教育升学考试的,可以按照“四种考生”的有关规定降低录取分数线。参加国家港澳台华侨学生联合招生的,按国家有关联招政策办理。

广东省教育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阅读(195)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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