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转发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管理的通知》(粤劳技〔1995〕163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5〕375号)
(四)《关于落实向深圳市下放有关部门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2〕292号)
(五)《关于我省技工学校设置审批及其程序的批复》(粤府函〔2000〕614号)
受理条件(范围)
由市属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代为本校教师申请认定
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学校盖章确定)
(三)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学校盖章确定)
(四)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由单位出具的教师思想品德、政治思想表现方面的鉴定
办理时限
自受理至送达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领件须知
当事人请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材料。
受理部门 培训处
地 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邮 编:510600
咨询电话:
87654780 (服务窗口)
83335248 (业务办公室)
监督电话:87656283 83318367
网址:
http://www.gzlss.gov.cn/serv (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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