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人车主应提供下列资料:
1、区、县以上公安机关的结案文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公安刑侦部门勘验文书;
4、公安车管部门受理凭证;
5、车主身份证。
(二)单位车主应提供下列资料:
1、区、县以上公安机关的结案文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公安刑侦部门勘验文书;
4、公安车管部门受理凭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期限规定:
1、缴费义务人须在结案后30日内到下列办事机构办理被盗、被抢找回车辆缴费手续。
2、逾期缴费的,应补缴应缴的费款,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3、自车辆发还之日起计征。
(四)办事机构:
市区与非市区(番禺、花都、增城、从化)车辆均在原报停登记的征稽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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