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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办理履带车(铁轮车)行驶公路审批指南
网上收集 2008/8/17 22:41:06 (149)

审查、审批机构

县级(区、市)公路管理机构

 

审批条件

 

 

1、履带车、铁轮车是否必须行驶公路(《公路法》第48条)
2、履带车、铁轮车在公路上行驶是否有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公路法》第48条)

 

 

申请材料

 

 

 

1、行驶原因书面申请(《公路法》第48条)
2、行驶路线迄止点和行驶时间(《公路法》第48条)
3、车辆行驶证、公路规费缴讫证件(《公路法》第48条)
4、车辆侧面全景照片(《公路法》第48条)
5、上路行驶对路面的保护措施(《公路法》第48条)

 

 

审批程序、
权限、期限

 

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发出《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申请表》,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并尽快作出审批意见(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

 

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签发许可证;
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收费情况

按粤交路[1998]38号文、粤价函[2006]506号文执行

阅读(149)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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