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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申请报停车辆启用规费指南
网上收集 2008/8/17 22:46:20 (201)

(一)凭下列资料办理:
1、报停回执;
2、扣押查封车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扣押文书、司法机关的案件《裁定书》;
3、交通事故车凭公安调解文书或法院裁定书、提车证明。

(二)期限规定:
1、中、下旬启用的报停车辆, 当月分别按该车月应征额的2/3、1/3或按日计征养路费。
2、解除扣押后的车辆,自解除之日起计费。
3、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自提车之日起计费。

(三)办事机构:

市区与非市区(番禺、花都、增城、从化)车辆均在车籍地征稽所办理。
阅读(201)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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