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225号)
2、《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穗府[1999]3号)
办事程序
1、 申请
兴建公墓(含经营性骨灰楼、骨灰陵塔)必须符合《广州市殡葬设施总体规划》要求,申请人向广州市民政部门提交材料,经广州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须报广东省民政部门批准。申请人向广州市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1)兴建公墓(含经营性骨灰楼、骨灰陵塔)申请书;
(2)用地情况和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4)可行性报告;
(5)其他有关资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广州市民政部门应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民政部门存档备查。
3、审查
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由广州市民政部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实质性审查或现场检查。
4、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广州市民政部门应作出同意上报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者出具批复文件,并上报申请材料,呈省民政厅审批。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广州市民政部门作出不予上报行政许可材料的书面决定或批复文件,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
民政部门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他文书,一般应当由受送达人到民政部门直接领取,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办事机构
申请兴建公墓(含经营性骨灰楼、骨灰陵塔),必须向市或者县级市民部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或者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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