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地级市以上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2、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受理;3、主管税务机关审查;4、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
提供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4、有关省级税务机关关于省际比邻市县之间允许跨省使用发票的文件复印件;5、省级税务机关批准跨省印制发票的批件;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与发票承印企业签订的印制协议及生产任务通知单;跨区域携带、邮寄空白发票明细单。注:提供复印件时,请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批准条件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的空白发票包括:⑴经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可以跨省使用的发票;⑵经有关省级税务机关批准跨省印制的发票;⑶有关省级税务机关协商一致后发文关于省际比邻市县之间允许跨省使用的发票。
阅读(237)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