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税[1988]255号)第32条规定:“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实施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程序、时限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受理;
3、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4、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
5、签订代售合同;
6、发放代售许可证。(10个工作日)
数量限制 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公示。
提供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代售场地证明(房地产证明或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5、代售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6、印花税票存放的方式的说明(具备库房、铁箱、保险专用箱柜的情况);
7、银行开户许可证(专存收取的代售印花税票款);
8、安全保证说明。注:提供复印件时,请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批准条件 1、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应税凭证的鉴证、公证单位,以及民航、铁路、公路运输、金融、保险等发放和办理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
2、具备代售场地;
3、有相关的代售人员;
4、能专人、专柜保管,具备保存一级票证的能力;
5、建立完善的核算制度(建立印花税票销售帐簿);
6、能够履行监督纳税人依法缴纳印花税义务;
7、能按期结报缴销税票。
有效期限 1年
备注 即将出台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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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