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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行政应诉办理指南
网上收集 2008/8/19 15:37:15 (214)
1、议机关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应诉;改变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应诉。


2、当事人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应诉。


3、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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