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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证申诉受理指南
网上收集 2008/8/19 15:37:26 (242)
申诉受理范围包括
1、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2、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撤销、不予撤销公证书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但提出申诉的期间最长不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3、公民对法律援助中心(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通知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议。已经超过3日的申请重新审议期限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
申诉受理程序
1、 当事人提出申诉申请。申诉人申请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连同相关的证据材料
,一并提交给受理机关。


2、 受理机关审查。经受理机关审查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不属本机关受理的,应
当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申诉。


3、 受理机关应在受理申诉案件6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对重大、疑难
案件报分管领导批准,可延期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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