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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关注"乞讨儿童" 建议实行国家监护制度
网上收集 2011/3/8 16:22:23 (237)
  春节前后,“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的倡议受到网友们的强力支持,但网友一时的激情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而这一问题也受到全国人大代表赵喜林的关注,她认为,近期备受关注的流浪乞讨儿童等问题反映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问题和漏洞
  “近年来,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流浪乞讨儿童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虐待儿童问题,都反映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还存在很多问题,许多孩子的身体与精神健康受得了极大的威胁,生活、教育等各方面的权利也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暴露出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 赵喜林在建议中写道。
  据赵喜林调研,流浪乞讨儿童的来源主要有三类:一是乞讨自救,二是由监护人携带乞讨,三是监护人与其他人协议,由其他人携带乞讨。第一种情况的未成年人,存在的问题就是监护人没有能力或者没有监护人。第二、三种情况则是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和监护人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
  而青少年犯罪问题,未成年人被父母等监护人虐待、殴打甚至致死问题同样突出。据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有关青少年犯罪的调查资料显示,未成年人罪犯在犯罪前均有不良行为记录,个别不良行为记录高达几十次,而在这些不良行为的背后,几乎都伴随着父母离异、经常遭受体罚、未完成义务教育过早辍学等家庭监护方面的问题。未成年人被父母或者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虐待或者殴打事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被虐待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其间未见有关机构介入,或者撤销监护权。
  建议民政部门作为国家监护主体
  为解决这一问题,赵喜林建议明确民政部门作为国家监护的主体。
  从《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主要基于一定的抚养义务和亲情来进行设定。除亲属监护人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四种组织监护人: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前三种组织监护人因经济关系的变迁或组织设置的欠缺,没有相应的监护能力,不能胜任监护人职责。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父母所在单位担当未成年人监护人尚有其可行性,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与职工仅仅是劳动雇佣关系,再由单位担任监护人已不切实际。
  她认为,立法应明确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亲属没有能力监护由国家出资,由民政部门代表承担监护责任,相应地,也可以规定村(居)委会、人民警察等各类社会主体在发现符合国家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时向民政部门及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移。
  对于如何实现国家监护,赵喜林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国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一是民政部门直接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承担监护职责,负责未成年人的饮食起居、教养教育;二是委托具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社会成员进行监护,民政部门对其监护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关监护费用,给付一定监护报酬;三是委托审查合格的民间组织承担监护职责,由民政部门对其监护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关监护费用,给付一定监护报酬。”
  建立起未成年人监护信息反馈机制
  为保障制度切实实施,赵喜林建议建立起未成年人监护状况的信息反馈机制。当监护状况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构成威胁或者接到举报时,青少年保护机构有权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论向监护人提出督促建议,促使监护人改善监护质量,并对监护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现严重违法犯罪、长期吸毒、有赌博恶习且不悔改或者有恶性疾病。青少年保护机构作为监护督促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如无法纠正,则应该向主管部门提出对未成年人实行国家监护的建议。
阅读(237)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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