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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沅陵一公司员工盗窃公司千余克金砂获刑
网上收集 2011/3/15 11:04:31 (296)
      正义网湖南3月15日电(通讯员颜丹)身为公司员工,被经济利益冲昏了头脑,不顾职业道德的束缚和法律的惩处,伙同外人,多次盗窃公司的金砂达千余克。近日,经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国胜因盗窃罪被沅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昌元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向才国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黄晴久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刘昌元、向才国、黄晴久均原系洪江市辰州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人,刘国胜原系怀化辰州机械公司工人,2009年5月至2010年3月期间,刘国胜、刘昌元、向才国、黄晴久利用洪江市辰州矿产开发有限公司选矿停产之机,先后结伙8次在该厂球磨机车间内盗窃金砂,其中,刘国胜参与盗窃作案8次,价值693500余元,分得黄金42.6克,分得赃款213500余元;刘昌元参与盗窃作案8次,价值693500余元,分得赃款190700余元;向才国参与盗窃作案7次,价值692100余元,分得赃款190000余元;黄晴久参与盗窃作案4次,价值392100余元,分得赃款90000余元。

  被告人刘国胜、刘昌元、向才国、黄晴久法制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经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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