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焦点 > 我市70万辆电动车将登记上牌
我市70万辆电动车将登记上牌
网上收集 2011/4/16 11:19:28 (152)
  我市近70万辆电动自行车即将纳入有序管理。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发布《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从即日起征求市民意见。
  根据《办法》规定,我市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上牌和通行都将纳入管理,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据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1年4月22日前在武汉市法制办网站上提交建议或来函告知。
  同时,征集参加办法起草征求意见座谈会代表(含驾驶人和非驾驶人代表),请有意参加者于2011年4月20日前将本人姓名、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在网页上提交(座谈会时间另行通知)。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编:430014
  ——【基本规定】——
  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才可销售上牌
  《办法》规定,我市实行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管理制度。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目录,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该目录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目前,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尚在编制中。
  登记上牌车辆
  才能上路行驶
  《办法》规定,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的产品。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相关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上牌后,禁止改变其外形和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禁止安装动力装置或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上路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借、涂改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动车要走非机动车道
  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办法》中,对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做了以下表述: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特种自行车。
  虽然没有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定义为非机动车,但其驾驶规范都是比照非机动车制定。根据《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应在非机动车道,或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车辆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从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遵守交通信号指示。
  载客营运
  罚款3000元
  《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车禁止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禁止从事载客营运;禁止醉酒后驾驶。
  交管部门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另外,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办法》第二十三条共列举了六款可以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罚的行为,按照其中的规定,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擅自上道路行驶,交警可依法扣留车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
  骑车上路要随车携带行驶证,按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否则,交警可依法扣留车辆,责令限期提供相关牌证,并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另外,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擅自安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责令当事人在指定地点将车辆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禁鸣”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从事载客营运的,依法扣留车辆,处3000元罚款;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焦点】——
  市民已买电动车不符合上牌规定怎么办?“缓刑”三年
  在该《办法》出台前,不少市民有这样的担忧,自己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车,如果不符合上牌标准该怎么办?对此,《办法》中制定了宽限措施,规定:
  本办法实施之前购买(以发票时间为准)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具体须征求市民意见,待定)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逾期不申请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申请登记的前款电动自行车列入销售和登记销售上牌目录的,当日予以登记,核发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未列入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的,实行临时通行管理,核发行驶证和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办理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参照非机动车管理。按此规定,目前在我市争议较大的一大批“超标”电动车,如果没能列入销售、登记上牌目录,将在未来3年内逐步退出上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可带牌销售
  上牌费用全额上缴国库
  为了尽量方便广大电动自行车使用者上牌,《办法》特别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允许销售者先行代理预登记、证件快递等措施,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服务。
  另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收取工本费,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国库。
  通过上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鼓励生产、销售者办保险
  鼓励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办法》中,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为电动自行车办理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鼓励为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另外,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收集的废旧电动自行车应当交由依法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回收处理。
  铅酸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
  ——【争议点】——
  昨日,记者就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征求了部分市民和业内人士的意见,其中几点规定存在一定争议,同时,市民多将关注焦点放在上牌后的切实管理上,希望《办法》出台后,不是仅仅给电动自行车上个牌,更重要的是上牌后能否扭转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存在的诸多不规范状态。
  超速如何处罚?
  昨日,市民刘先生表示,对于电动自行车的驾驶速度确实应该限制,但时速15公里似乎太过缓慢,希望能将最高时速略为提升到20公里。
  但也有市民表示出不同意见,市民梁小姐认为,电动自行车不能骑得太快,希望允许销售、登记上牌的《目录》中,将超速、超标的电动车都排除在外。同时,希望《办法》中对超速行为进行处罚规定。
  应纳入非机动车
  还是机动车管理?
  昨日,有业内人士提出,该《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模棱两可,没有解决电动自行车的归属问题,对于上牌后的电动自行车,仍然纳入非机动车管理,力度仍显不够。
  他认为,《办法》中虽然给予超标电动车3年的淘汰期,但其中仍存在隐患,对于这些已经达到“轻便摩托车”标准的车辆,他认为应该列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
  此外,一位交警还表示,对于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现象,应该更严格处罚,不仅要罚款3000元,更应该加上拘留处罚,否则电动车营运人大可将车辆弃之不理,拒不接受罚款。
  电动自行车最好也能
  “强制保险”
  昨日,有市民指出,《办法》中,仅是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为电动自行车办理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这对于我市越来越庞大的电动自行车群体来说,保险方面还很不够。希望能仿照机动车,进行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保险。
  不要忽视最沉默群体
  ●李煦
  在关于电动车的种种讨论中,最大多数的人一直沉默着,他们也正好是道路交通中最弱势的群体:行人。
  “最多数”——“最沉默”——“最弱势”,这一点并非偶然。但他们绝非真的沉默,他们是有血有肉有生命的人,他们也有他们的权益,他们构成了这个城市的主体,任何关于城市交通的立法,都应设法倾听他们。
  笔者就是一个行人,对《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它很好地保护了机动车驾驶员的利益,对电动车驾驶员的权益也给予了足够的尊重,但是对行人生命安全的保护很不够。
  在马路上乱串的电动车是机动车驾驶员的心头恨,这是毋庸置疑的;如今将电动车从机动车道上请出去,大家井水不犯河水,很好。
  超标电动车“缓刑”3年(考虑到立法进度,实际上意味着可以多“活”4年以上,到那时车也该换了),这是对现状的极大尊重;国家标准关于电动自行车的若干规定不再被提及,这也是对拥有超标电动车的市民的爱护。
  可是,当大批电动车被“请”上非机动车道以后,如何保证它们的限速,如何规范其撞人后的法律责任,这些至关重要的细节,我们都还没看到。我感到,这是对行人的忽视;难道,行人要用自己的人身安全来为电动车现状买单?!
  这就是笔者应有关部门之请,提出的一条市民意见。
阅读(152) (责任编辑:城市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荣誉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18 bj1.com.cn 首都热线 版权所有 QQ:165687462
中国·北京 粤ICP备14047004号-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