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1日下午5时左右,刘建林行车至益阳市长益路桃花仑外贸路口等待红灯时,遇到债权人陈某、肖某。两人当即下车敲打刘建林的车窗玻璃,并打开其车的副驾驶和后车门。刘建林见状立即驾车闯红灯,在路口撞伤一名行人。之后,刘建立不顾车内乘坐人员的劝阻,高速行驶,从桃花仑外贸路口至大海棠路段共撞伤11人,撞坏汽车9辆,摩托车5辆和电动车1辆。在车辆无法行驶后,刘建林拿出一把水果刀下车,窜上一辆黑色越野车,用刀抵住驾驶人颈部,威逼其驾车载其逃跑。围观群众见状立即砸碎汽车玻璃,将刘建林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建林无视公众安全,在城区繁华地带驾车高速行驶,冲撞行人和机动车辆,造成11人受伤、15台车辆受损,危害公共安全,以暴力方法劫持汽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车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案情重大、复杂,此案开庭后将另行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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