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院以后,平均每年大概有10%的死刑案件会走以上流程,其余的则在最高院核准死刑之后执行。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以及自首情节的认定其实在每个环节都是一样,一审、二审同样都认定了被告有自首情节。
而一二审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是,2006年12月,宣雄听到有人议论副局长陈振华将要接替他当局长,认为是陈振华抢占其职位,遂心怀不满,并产生杀害陈振华的念头。2007年1月3日上午9时许,宣雄看见陈振华在办公室内值班,便取出扳手藏在身上进入陈振华的办公室,乘陈振华不备用扳手猛击陈振华的头部,陈振华倒地后,他又用扳手打击陈振华的头面部数下致其不能动弹,接着用裁纸刀将陈振华双手手腕的血管割断。随后,宣雄用报纸将裁纸刀和扳手包裹起来,离开现场。 当天上午10时51分,宣雄在亲属陪同下来到遂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死刑核准:可杀可不杀一律不杀,避免冤案,保障被告权利
2007年1月,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之后,死刑案件都必须要经过最高法核准,这样做有利于防止冤案发生。根据最高法透露的数据,2007年,未获得核准的死刑案件率是15%,随着下级法院办案水平的进步,2010年11月,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接受《中国日报》(英文版)专访时透露,三年多来的平均死刑未核准率已经降到了10%。
尽管按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的核准权在最高法,但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严打开始,最高法的死刑核准权被下放到地方高院,据统计,2007年之前,有80%的死刑案件都由地方高院来核准,有时候二审和核准甚至混在一起,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要高于判处死缓的人数。更为严重的是,直到2006年下半年,所有死刑的二审才规定必须开庭审理,此前大量的死刑二审都用了书面审理的方式,没有了抗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正义就没有了保障。
不过最高法的死刑核准方式也有利有弊:优点在于,合议庭由三位法官组成,他们会分别调阅卷宗,并且在两名法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提讯被告人。而最高法在核准时一般也不会直接改判,他们会将案件发回重审。缺点也很明显——整个过程是内部的、封闭的,尽管会考虑辩方律师的意见,但是实际上控辩双方都无从参与,也无从监督了。
总之,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以后,“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成为原则,死刑也在逐步减少,这也是本案改判的大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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