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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状告前儿媳 讨要买车钱
网上收集 2011/4/29 17:51:12 (206)
  年2月,22岁的刘美经人介绍与易洪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很快便确定恋爱关系。一个月后,刘美分得单位购车优惠指标,但由于当时刚交完集资款,手头没有多余的钱,刘美很是着急。
  为了不让这一指标“过期作废”,刘美只好求助于易洪及其父母。不久,易洪父母帮刘美支付了包括车辆购置税在内的七万余元购车款将车买下,车子最终登记在刘美名下。后来,刘美将单位购车优惠款1.3万元退还给易洪父母。
  买车后不久,刘美与易洪结了婚。然而,两人婚后生活不尽如人意,一年后,这对小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由于刘美的车子是在婚前取得的,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没有对这一财产作出处理,但易洪的母亲曹芳却多次要求刘美归还购车款。
  去年12月,曹芳一纸诉状将刘美告到法院,称买车的钱当初说好是垫付,并不是送给刘美的,因此刘美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刘美退还剩余购车款近六万元。对此,刘美并不认同,她称自己与曹芳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借贷关系,小车系自己的私人财产,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不久前,岳塘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合议庭意见分成两派:有主张裁定或判决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的,主要因为曹芳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与刘美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有认为刘美行为应定性为附条件(以结婚为条件)赠与行为的,认为曹芳可以要求刘美退还部分购车款及税金。最后,法院宣布将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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