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湖南省首例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同日,另外两起醉驾案件的被告人刘某、戴某也因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经查,2011年5月2日晚8时许,郴州市交警大队民警在市人民路与国庆路交叉路口执勤时,发现一辆小车司机高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查获。经对高某血液进行鉴定后发现,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30.89mg/100ml,为醉酒驾驶标准的近三倍。据高某供述,当晚其与朋友在某餐馆吃饭,席间喝了一些白酒,散席后自己借着酒劲开车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
5月7日下午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快速审查案卷,从阅卷、提审到制作法律文书,仅用了三个小时就将该案起诉至北湖区人民法院。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该案作为郴州乃是湖南省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提起公诉的首例案件,给广大驾驶员也敲响了警钟。许多驾驶员纷纷表示以后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小心驾驶、谨慎出行,确保道路行车安全。
"酒驾入刑"是我国法律的进步,这对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司法实践的操作性,都是十分有利的。同时也可以有效遏制醉酒驾车行为,有利于确保驾驶员的安全,给群众营造一个和谐稳定、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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