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下午,我市首例醉酒驾驶案在南漳县人民法院开审。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的南漳人杨光军一审被判处拘役3个月。
2011年5月1日,被告人杨光军酒后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行至南漳县九集镇涌泉沙河桥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驾驶者方某受伤。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对杨光军进行呼吸检测和抽血检测,并对现场进行勘验、调查后认定:杨光军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所鉴定,杨光军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1mg/100ml,是醉酒驾驶标准的3倍。
南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杨光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也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光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站在被告席上,杨光军对于自己的醉酒驾驶行为表示非常后悔:“从没想到就喝了一杯酒,竟然有这么严重的后果。从现在开始,我这辈子再也不喝一滴酒了!”
法院宣判后,杨光军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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