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消费者廖先生在翠香路惠发百货买到一块发霉的蛋黄派。惠发百货称该蛋黄派还在保质期内,发霉纯属意外。经过一天的协商,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蛋黄派的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为2011年7月12日,保质期为6个月,这是外表的合格证,但实际内容却已经是“发霉”了。还在保质期内的蛋黄派却已发霉,看似很“意外”,似乎无法解释,只能用“意外”来作“挡箭牌”。但恐怕也并非是“意外”,话像绕口令,但事实上却一点都不绕口。这只能有一个解释,外包装上的保质期是“假”的。这么说,可能店家不会答应。“保质期”假的,可能是厂家胡乱弄的,也可能商家故意弄的,当然也真的有可能是“意外”。
其实,这样的例子太多了。日前,从曼谷飞长沙的一班航班上,百余乘客领到“问题食品”:面包上贴有三个日期,不过并未标明是生产日期还是保质日期。十余人食用后出现呕吐。
对于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北京市工商局介绍目前已在六区试点,在130家超市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商家把快到期的食品归置到一起,明确标示,统一优惠销售,而这一制度今年将在全市范围内的商场、超市进行推广。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是否就能够保证销售的商品一定是在保质期内?是否就能够保证销售的商品质量一定不会变质?如果没有制度化的监督,恐怕也是“浮云”。
“意外”之说是难以服人的,发现保质期内的食品变质了,也就坦然承认自己工作的失误,不仅向消费者道歉,而且给消费者一定的赔偿,这何尝不是给商家“买”一个教训?试想,如果自己“吃”到变质的食品,该如何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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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