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罪门槛:诈骗金额达到5000元
数额巨大:诈骗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诈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10月1日后,诈骗5000元以下的公私财物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成都商报记者昨日从省高院获悉,为我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省高院与省检察院下发了《关于我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对原来的标准作出了调整,该通知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诈骗罪2000元起刑
执行15年已不适应司法需要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据了解,我省关于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参照199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标准执行,在该解释中,明确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时,入刑标准为2000元,数额巨大标准为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20万元。在此基础上,1998年由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我省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中,将“数额巨大”的标准确定为4万元,其余两项没有变化。
1996年到如今的15年里,我国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当时制定的数额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司法的需要。在此背景下,今年4月8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做了重大修改: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由“二千元以上”修改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由“三万元以上”修改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20万元以上”修改为“50万元以上”。
结合经济发展水平
我省诈骗入罪门槛为5000元
4月8日正式施行了司法解释后,省高院相关部门为制定我省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进行了调研。省高院的调研数据显示,2010年我省城乡居民年均收入在全国排名第22位,比全国平均水平将近低20%,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全国处于中等偏下位置。“据此排名和比例情况,我省诈骗罪“数额较大”起点标准为“五千元”较为合适。”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省高院在对诈骗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制定中,认为我省“数额巨大”的标准“四万元”在解释确定的“3万元至10万元”数额幅度内,但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十几年前的经济状况和现在的差距甚大,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提高了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适当提高“数额巨大”起点标准具有合理性。“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由“4万元”上调至“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则适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50万元。
8月16日,省高院、省检察院下发了《关于我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统一了我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该通知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提高数额标准后
不影响打击诈骗犯罪
标准上调后,是否会对诈骗罪的办案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省高院通过对全省五个基层法院近三年诈骗案件情况的抽样分析,发现我省不满五千元的诈骗案件数约占诈骗案件结案总数的30%,我省将诈骗罪“数额较大”具体执行标准提高到“五千元”后,诈骗罪案件数量实际减少不到17%。我省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诈骗案件数约占“数额较大”区间诈骗案件结案数的49.2%。判处非监禁刑的诈骗案件,通常都是诈骗数额相对较小的案件,可见我省通常对诈骗数额不满五千元的诈骗案件判处非监禁刑。“由于这部分诈骗案件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将其判处非监禁刑也并未对我省社会治安秩序产生较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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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