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03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违规使用武器可扣留
条例规定,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条例还规定,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不服停止执行职务的申诉审查期限为5日,不服禁闭的申诉审查期限为24小时。
群众投诉须及时出警
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条例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长职务,由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改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为进一步完善督察工作程序,提高督察工作效率,《督察条例》规定:对于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督察机构必须及时出警,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投诉人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督察机构不再重复受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链接
督察机构现场督察事项
●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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