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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原副总编被控杀妻改无罪:为治烧伤编造供词
网上收集 2013/4/10 14:38:32 (347)

  常林锋


  轰动一时的中国电子报社原副总编辑常林锋被控杀妻焚尸案,因指控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再审被宣告指控罪名不成立。从一审被判死缓到再审宣告无罪,关注这起案子的很多网友表示,如果没有内幕,无罪推定是司法的进步。从非法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落到实处的角度来看,这是一起很典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子,是法治进程的一个见证。



  3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常林锋无罪,当庭释放。从2007年9月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被刑拘,到2010年5月被判死缓,再到如今被判无罪,中国电子报社原副总编辑常林锋,已在看守所中度过了将近6年的时间。


  当天中午12点多,重获自由的常林锋走出北京市一中院的大门。他脱下大衣,向在场等候的记者展示他那双完全畸形的双手,十个手指头朝不同的方向萎缩或者伸张,只剩两个手指能活动。常林锋的辩护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运恒形容,“那是根雕,而不是手”。


  3月28日下午,在北京市护国寺附近的一间旅馆里,双手已经严重变形的常林锋,一边等待着积水潭医院入院动手术的消息,一边接受着各家媒体的采访。


  对如今的结果,他认为法院的判决只是司法上的审判,他更希望通过媒体和舆论,向更多人讲述自己这6年的遭遇和经历。他说,目前相对于治疗烧伤后的双手,他更希望获得道义上的清白。


  为常林锋成功做了无罪辩护的律师赵运恒认为,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一案,很像中国版的辛普森案。都涉嫌杀妻,都让很多人怀疑“就是他干的”,都存在警方办案程序非法和控方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


  关注这起案子的很多网友表示,如果没有内幕,无罪推定是司法的进步。


  赵运恒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从非法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落到实处的角度来看,这是一起很典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子,是法治进程的一个见证。


  从总编辑到嫌疑人


  时间回溯到2007年5月16日凌晨。地处北京市海淀区的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某家属楼的一个单元内起火,控制住火势后,消防员用消防钩检查地上是否有余火时,发现在一层楼梯拐角处,有一具烧焦的尸体,经确认是住在该楼3层的中央财经大学女教师,42岁的马丽(化名)。


  尸体位于楼道中央的地面上,头西南脚东北呈侧卧状,经法医检验,不排除是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焚尸。此外,消防部门的调查显示,起火点就是尸体被发现的位置,火灾原因被认为具有放火嫌疑。


  此后,马丽的丈夫常林锋被认定有重大作案嫌疑,并成为该案唯一的犯罪嫌疑人。原来警方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常林锋的儿子因患有先天性自闭症在青岛治疗,夫妻俩为了孩子经常吵架,常林锋在外还有情人。


  因认为常林锋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于2007年6月29日将其传唤,并对其监视居住近3个月。


  常林锋说那几个月就是在警方租的房间里呆着,戴着脚链,不能洗澡、理发,身上始终穿着被警方从积水潭医院带走时的病号服,更不准出门,不准见人,其间,他始终不承认自己杀人。


  “失火前一天晚上我11点半回的家。”常林锋向法治周末记者讲述了6年前失火那天的情况。回家后,他和妻子简单交流了儿子的情况和妻子的朋友到家中借住的事情,随后便分头在南、北屋里睡觉。次日凌晨5时许,他听见有人喊着火了,起床一看发现楼中已经浓烟滚滚,于是慌忙跑到妻子所在的北屋。当时妻子正在慌乱中起身并询问外面出了什么事,得知着火后便跟着常林锋往外跑。


  “我奔出房门后拼命往楼下冲,但刚冲到二层附近就感觉冲不下去了,一股浓烈的高温烟团把我顶了回来。”常林锋描述,跑到三层和二层之间拐角的地方,他发现火很大,就转身往楼上跑,慌忙跑到了五层一邻居家躲避,而妻子的去向他不知道。


  2007年9月26日,常林锋被刑事拘留并被送进看守所。随后,他的无罪供述开始向有罪供述转折。


  2009年1月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08]136号起诉书,对常林锋提起公诉,指控常林锋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


  辩护人赵运恒为常林锋作无罪辩护,他认为,“常林锋没有故意杀人、放火的犯罪动机,尸检报告的用词不严谨、现场勘验笔录等关键证据不科学、不客观,常林锋的有罪供述系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


  2010年5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常林锋在羁押期间所做的有罪供述,判定常林锋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认定,2007年5月16日凌晨,常林锋在自己家中与妻子马丽发生口角,用手扼压马丽的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常林锋将妻子尸体运至该单元一层楼道内纵火焚尸,并导致火灾。   赵运恒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其实在一审期间,他们就因刑讯逼供和质疑法医鉴定报告,提交了多份要求警察和鉴定人出庭的申请书。


  赵运恒说:“现在根据司法解释和新刑诉法提交申请书,可以申请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是,当时没有那个程序,所以申请书交了以后法院没有采纳也没有通知。”


  一审宣判后,常林锋以自己遭遇刑讯逼供等为由提起上诉。


  从死缓到无罪释放


  2011年3月,北京市高院对此案二审。在当年3月23日的庭审中,常林锋表示,之所以会有这些有罪供述,是因为他经历了刑讯逼供和超强审讯,还被诱供和指供。


  常林锋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当时为了治疗烧伤,他就按照警方预审说的大致框架陈述,而在他的多份有罪供词中出现矛盾,是因为他也不知道怎样的答案算过关,只能靠猜测不断编造事发经过。后来,因对方未兑现让其接受治疗并找专人照顾等承诺,他又继续坚持做无罪供述。


  常林锋说,火灾过后他便入院接受治疗,恢复的情况很乐观,不用进行植皮手术,已经到了暴露治疗的阶段。但将近一年之后,常林锋的双手已经严重变形,且基本残废,只有两个僵直的手指能做非常有限度的活动。赵运恒律师向法院提出,这证明,常林锋在侦查期间,遭受了非人道的待遇。


  对此,二审法院开庭时,要求参与常林锋案侦查的刑警及一名预审人员专门出庭作证,两名警员当庭称他们及同事都是依法办案,没有对常林锋刑讯逼供。


  辩护人同时对作为定案基础的尸体检验报告提出了异议,认为缺乏严谨性、科学性、排他性,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011年4月14日,北京市高院认为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案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北京市一中院重新审理。


  2012年5月和7月,北京市一中院先后两次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一中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常林锋的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


  检方还提请了5名办案民警、两名参与解剖马丽尸体的法医到庭,而辩方也申请了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室主任胡志强出庭。


  庭审时,常林锋仍旧否认了其曾作过的有罪供述,称都是在遭遇刑讯逼供、超强审讯的情况下作出的。对此,两名重案组刑警和3名预审处民警当庭称他们是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通宵审讯属于正常工作安排,因为现有法律上对于审讯时间并无明确规定。


  一审判决定案依据包括了一份尸检报告,该报告认为死者尸检发现右侧舌骨大角骨折,因此不排除是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至窒息死亡,而死者心血管和喉管中未检测出一氧化碳,可以印证其系被他人掐死后放火焚尸。


  但按照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室主任胡志强的说法,外部扼压颈部不是造成舌骨骨折的唯一原因,“右侧舌骨大角骨折”的表述不能反映骨折的具体部位和性质。加之目前尸体已被处理,无法作出排他性的结论。


  再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破案报告》中据以确定常林锋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依据不足,《尸检检验鉴定书》及鉴定人的出庭意见与《法医会诊意见》、专家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及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就被害人马丽的舌骨大角骨折是否系外力作用所致等问题存在矛盾。


  同时法院认为,关于常林锋双手、双臂被烧原因及放火过程中是否使用助燃剂、助燃物等证据也存在矛盾。而被告人常林锋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没有达到供证一致,因此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013年3月2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常林锋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疑罪从无落到实处


  北京市一中院对常林锋作出的无罪判决称:“被告人常林锋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没有达到供证一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赵运恒律师认为,这句话实际上是对常林锋有罪供述的否定,辩护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理由就是,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着名刑事辩护律师许兰亭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从死缓到无罪释放,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是少见的。他表示,法院虽然没有认可非法证据的存在,但是在没有非法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然还是宣判无罪,可见真正把疑罪从无落到实处了。


  新刑诉法第1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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