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7月,外资南×公司正式成立,董事长杜某,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金某,副总经理王某、何某。1992年至1993年初,由金某出资,南×公司在南丽湖风景区以640万元购置了面积为187.5亩与150.68亩的两块土地,并办了征地及付款手续。1995年,金某离开海南至今下落不明,该公司南丽湖项目开发一直闲置。1997年期间,王某、何某一起商量,将南×公司的两块土地转卖,所得土地款平分。1998年,两人成立了海南南×旅业有限公司。随后,王某、何某以内资南×公司的名义将外资南×公司名下187.5亩土地转让给海南华×房地产。该土地扣税后转让款253.5万元,何某分得土地款70万元,余款王某占有。
1999年12月,王某、何某又与鸿×实业定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鸿×公司)洽谈转让150.68亩土地事宜,并从外资南×公司保险柜窃取公司公章等资料,冒用外资公司名义并签署土地转让合同。由于鸿×公司在办好土地过户手续后一直未付土地款,2007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协议,由鸿×公司付150.68亩土地款230万元给外资南×公司,鸿×公司共付130万元土地转让款到海口华×实业公司(王某为法人代表)账户上。
定安法院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判处何某有期徒刑9年。宣判后,王某和何某提出上诉。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王某、何某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趁总经理金某下落不明,为非法侵占该公司的两块土地,互相勾结采取虚假、欺骗手段将本公司两块土地非法转让,获利383.5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作出终审判决,对刑事判决予以维持,仅对一些赃款追缴事宜进行了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