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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脑存六大消费陷阱 维修中普遍存霸王条款
网上收集 2013/6/20 23:59:14 (318)

  家用电脑现在已经成为每个家庭的‘必需品“,伴随着销量不断上升,家用电脑投诉问题也成为新的消费纠纷热点。今日(6月20日)下午,大渝网从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获悉,2012年重庆市共受理家用电脑消费投诉347件。市消委会细数了家用电脑销售中的六大陷阱,包括虚假宣传、不承担三包责任和维修中存在霸王条款等。

  案例:消费者购买电脑遭遇“货不对版”

  去年5月7日,消费者唐某在重庆某公司合川分公司门市购买一台“联想”V470型笔记本电脑。使用时发现该电脑无使用说明书,其配置与V470型不符,联系商家要求退货被拒绝。

  消费者王先生在大足区城内一家个体家电维修部,购买一台便携式旧电脑。购买时老板演示操作电脑给消费者王先生看,电脑显示的配置为内存160M,硬盘20G,主板1.6。后经精通电脑人员检查发现此电脑的配置内存只有60M,硬盘2G,与演示的电脑显示配置不符。

  去年消费投诉347件 售后问题突出

  随着网络科技日臻成熟,家用电脑在生活和工作中地位凸显,已从过去的家庭“大件”演变成家庭“必需品”。据统计,2012年我国家用电脑销售量为6900多万台。伴随着销量不断上升,家用电脑投诉问题也成为新的消费纠纷热点。

  重庆市消委会表示,2012年重庆市共受理家用电脑消费投诉347件,解决347件,投诉解决率100.0%。其中,涉及台式计算机投诉132件、便携式计算机投诉210件(其中包括平板电脑16件)、其他类型投诉5件。

  在2012年家用电脑消费投诉中,按投诉性质划分:售后服务问题占55.04%,质量问题占20.17%,价格问题占11.24%,合同问题占8.07%,虚假宣传问题占1.15%,人格尊严问题占0.58%,假冒问题占0.29%,其他问题占3.4%,无安全问题和计量问题。

  市消委会表示,347件投诉主要集中在销售和维修服务两个环节,其中销售问题投诉159件;维修服务问题投诉107件,占整个投诉的76%。

  销售环节投诉主要是以旧充新、假货、虚假宣传、承诺不兑现、强制搭售、配件不全、无三包凭证、不提供有效票据等问题。维修服务环节投诉问题主要是维修中擅自使用翻新件(机)、擅自更换好部件或欺诈、拒不承担三包责任、随意缩短三包期、维修造成损害不担责、维修价格不透明、维修拖延时间长、单方判断拒维修、不给检测报告以及其他情形。

  细数六大消费陷阱 维修存霸王条款

  市消委会表示,家用电脑购买中,主要存在六方面的消费陷阱:

  (一) 虚假宣传、欺骗顾客

  由于家用电脑专业知识较强,广大消费者往往对价格、电脑产品配置、电脑产品三包(修理、更换、退货)等认识不多,这给一些不法经营者留下了欺诈消费者的空间。经营者常常采取夸大电脑功能、虚假宣传电脑配置、出售翻新机(以旧充新)等,损害消费者利益。

  就如开篇提到的两位消费者都是遭遇刀虚假宣传。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电脑知识的缺乏,将不同配置的电脑混同销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

  (二)非法搭售

  市消委会表示,配件、耗材的利润率通常高于裸机,致使一些经营者在畅销产品中采取搭售行为。经营者通常交付电脑之前,往往要求消费者另行购买其经营的电脑软件或者其他配件、耗材用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非法搭售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三)不提供有效票据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然而在现实交易中,电脑产品经营者为了逃避纳税、规避三包规定或者为了其他非法目的故意不出具有效票据。消费者由于没有有效票据享受不了售后三包服务,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得保障。如2012年8月12日消费者李先生在高新区某商铺以3200元价格购买的某品牌台式电脑一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花屏、死机等故障,致使电脑无法正常工作。消费者李先生找到商家,要求维修,但由于无法提供购货发票(因价格优惠后消费者未索取发票,只有收据),经营者以此为由拒绝解决。

  “商家不开发票是违法行为,可能涉嫌偷税漏税。”市消委会有关人士表示。

  此外,在电脑销售方面,还存在承诺不兑现、配件不全、无三包凭证一系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四)不严格执行三包规定

  通过对宏基、长城、惠普、清华同方、联想、海尔、东芝、华硕、三星等品牌电脑厂家的三包规定的分析,发现较多厂家存在违反《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问题。违法情形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缩短或限制三包责任期间。《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附件形式规定了微型计算机整机或主要部件的三包期限。一些厂家在制定产品三包规定时,任意缩短期限,或者不合理的增加期限适用条件。比如,某品牌笔记本电脑规定电池保修3个月(注册成功后延迟到12个月)。

  2.排除三包适用。《规定》第28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不实行三包的内容。从反面解释,家用电脑不属于第28条规定都应该适用三包规定。某些厂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规定出了其他不适用三包的情形,如某品牌电脑厂家规定,特价或降价方式销售的标注处理品的产品,不适用三包。显然,该规定应属无效情形。

  3.减少三包内容。如某品牌电脑厂家规定,赠送品、预装软件等不属于保修范围,这种类似规定违反了《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的规定。

  同时,电脑生产者三包规定违法还包括三包起始时间混乱、修理或更换产品或部件后的保修期限违规等。

  (五)销售者拒不承担三包责任

  《规定》第3条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在现实交易中,消费者在电脑出现故障问题时,一般也直接去找销售者协商修理、换货或退货,而销售者常推诿不承担三包责任。如消费者谢先生于2012年12月16日,在某商场购买了某品牌家用台式电脑一台,价格4200元。购买后因工作忙,也很少开机,可是一开机就出现电脑不显示以及黑屏、死机等问题,商场派维修人员维修了4次,电脑仍不能正常使用,谢先生认为电脑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遭到拒绝。

  (六)维修格式条款普遍存在霸王条款

  在全市家用电脑维修领域,基本无正式维修合同。一般情况下,都是维修单位以出具维修单据或接收凭证等书面形式规定一定维修涉及内容。但内容都是维修单位单方意思表示,规定往往出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修理造成损害不予赔偿。按照《规定》第6条的规定,修理者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故其应对电脑维修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具有一定判断识别能力,对此类风险应事先向消费者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一定免责。但在实际修理中,维修单位往往以格式条款规定了维修损害不予赔偿。如三星产品金牌服务中心《服务接收凭证》送修声明第2条规定“除非用户事先声明,否则修理过程中不可避免采用焊接等维修手段,这有可能导致不开机或无法复原的后果,属维修正常现象,对此本服务中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维修单位往往以格式条款规定不承担对产品及相关数据损坏或丢失的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负有妥善保管产品、保证维修质量的义务,因保管或者维修不当造成产品及相关数据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维修单位的有关规定,自行限定了维修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减轻和免除了经营者的赔偿责任,限制取消了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2.逾期未取机视为放弃或后果自负。在实调研中,发现不少维修中心或维修部的《维修单》或《服务接收凭证》的维修说明中都对消费者逾期未取电脑做出了视为放弃所有权或一切后果自负的不利格式规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消费者因未支付维修费用,又长期不认领,

阅读(318)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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