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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租游船玩高兴过头 跳河游泳溺水身亡
网上收集 2013/6/24 22:00:06 (313)

  开开心心去划游船,男子心情太好,在船上拿着游泳圈跳下河去游泳,再也没有回来。

  男子的父母将游船经营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2万余元。

  而法院最终判决,游船经营者只承担20%的责任。

  男子跳河游泳

  胡江今年23岁,垫江人。

  2011年7月24日下午,胡江和朋友等人,来到巴南区的南湖沙美岛农家乐游玩。南湖水库内有10艘游船,1至5号是周鹏夫妻经营的,6至10号是王梅和朱梅一起经营的。

  游船的价格是每小时30元。当天,胡江来到南湖水库后,租用了6艘游船。在王梅处租了2艘,在周鹏处租了4艘。

  胡江和女朋友乘坐在一条游船上,朋友陈刚坐在6号游船。游船上没有驾驶员,游客也没有穿戴救生衣。

  游船抵达湖中心时,陈刚的游船赶上了胡江的船。两条船平行着。胡江心情很高兴,拉着陈刚的船,一下子从自己的游船上跳到了陈刚的游船上。在陈刚的船上不到1分钟,胡江看见有人跳下去游泳,于是在陈刚的游船上找了一个游泳圈,也“噗通”一下,跳入了水库中。然而,胡江再也没有回来,溺水死亡。

  “经营者没配备足够救生设备”

  胡江的父母将游船经营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2万余元。代理律师说,胡江租用的游船,游船经营者未安排持证的驾驶员驾驶游船,也没让游客穿上游泳衣,也没有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

  “是他主动跳下去的”

  王梅说,胡江是租用的周鹏的船,与她没有关系。

  周鹏说,胡江的死亡,是因为他自己在船上打闹造成的,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自己出租游船时提醒过游客,不能擅自下河游泳。“相关单位于2004年颁发了‘南湖风景区船舶准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我们与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签订了《南湖街道南湖游船驾驶员安全承诺书》,每年都依法进行了年检。”周鹏说。

  法院:经营者只承担20%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江在游玩过程中严重忽视了安全问题,擅自从自己乘坐的船上进入到另一条船上,并自行下水游泳,可见胡江对自己的死亡有明显过错。

  但作为游船的经营者,擅自让游客自行驾驶电瓶游船,增加了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虽然胡江并非驾驶不当,也非因船只本身故障落水死亡,但仍可认定经营者未尽安全义务。

  法院判决胡江承担80%的责任,经营者承担20%的责任,共计85031元。一审判决后,胡江的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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