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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将被严惩(图)
网上收集 2013/10/25 15:17:32 (686)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将被严惩
严惩新华社发

  身份从严:国家工作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重罚

  场所从严:教室等公共场合内强奸处10年以上刑罚

  认定从严:性侵不满12周岁儿童认定“明知”对方幼女

  刑罚从严: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

  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河南一官员强奸11名幼女案以及浙江、云南大关县官员强奸幼女案被当地法院发回重审……针对近年以来连续曝出性侵女童案件,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共34条,其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教师性侵幼女将从重处罚,首次明确在校遭性侵可要求校方赔偿。

  典型

  案例

  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

  三起案例

  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致死,被判死刑

  201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佳佳伙同他人共谋强迫他人卖淫,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等四名女性(包括两名未成年少女)骗至广东,强迫上述被害人卖淫。其间,17岁的王某某一直拒绝卖淫,并趁人不备给家人发短信求救被发现,王佳佳等人殴打、虐待王某某,最终致其死亡。法院判处被告人王佳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已执行死刑。

  奸淫幼女多人,被判死缓

  2012年4月至5月,曾因盗窃罪、奸淫幼女罪、强奸罪三次入狱的被告人杨宗樑,分别将上学途中的11岁被害人张某某、7岁被害人何某某、9岁被害人罗某某等,以各种借口诱骗,实施奸淫。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认定被告人杨宗樑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杨宗樑限制减刑。

  猥亵多名儿童被判3年

  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关天翼以测试体能为由,分别将13岁女童王某、12岁男童倪某、11岁男童谷某,骗至北京市某小区住宅楼内进行猥亵。关天翼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关天翼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从严

  处罚

  被害人不满12周岁

  认定为“明知”幼女

  据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人,其中14岁以下的儿童有2亿多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给幼女一生幸福蒙上阴影,危害后果十分严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但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以各种理由辩解是与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还有一些人以金钱财物为诱饵或者交换条件,对幼女进行奸淫。

  孙军工介绍说,《意见》制定过程中,各方普遍反映,应当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保护,而且该年龄段的被害人通常外在幼女特征也较为明显。《意见》规定,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此外,为了加大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幼女的保护力度,同时考虑该年龄段幼女的身心发育特点,《意见》规定,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意见》指出,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并明确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解释,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嫖宿幼女为由逃脱应负的强奸罪罪责,也同时向社会宣誓,这类行为不属于嫖宿幼女罪的定罪范畴,而是应该认定强奸罪。

  为了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也进行保护,意见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教室内强奸

  处10年以上刑罚

  今年以来,海南、安徽、河南等地相继曝出多起教师性侵学生案件。针对频繁发生的“校园性侵”等犯罪,《意见》明确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孙军工说,实践中,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虽然比幼女的认知、判断能力有所增强,但其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的服从、依赖关系,容易在非自愿状态下受到性侵害。

  另外,有个别教师借职务之便,以辅导功课等名义,在教室内其他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利用讲台、课桌遮挡,对年幼学童进行猥亵。

  按照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奸淫幼女,在不具有刑法规定的法定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到底要不要在场人员实际看到?《意见》就作了细化规定。”孙军工说,考虑校园、教室具有“涉众性”和“供多数人使用”的特点,以及此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意见》第23条明确: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意见》明确,以上行为属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在民事赔偿方面,《意见》中还首次明确,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遇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可要求校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将给予支持。

  从重

  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

  性侵等七种情节

  《意见》对七种从重处罚情节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据通报,通过对2006年以来320多起典型性侵幼女猥亵儿童案件的梳理后发现,有6%的犯罪由监护人、教师实施。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表示,对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意见》规定了更要依法从严惩处,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本身就违背了其应负的职责,严重挑战了社会的道德伦理底线,同时这类犯罪相对比较隐蔽,持续时间很长。尤其是那种有继父女关系、养父女关系,或者是教师这种职业,往往性侵的次数多且时间又长。“对这种犯罪,被害人因为年幼、认知能力比较弱、自我保护能力比较低,所以这种案件的危害性相对来说更大。”

  1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 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 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 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强奸未成年人

  一般不判缓刑

  为有助于加强对性侵害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意见》规定,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周峰介绍说,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开始实施的。在国外早就实施了禁止令的制度,一方面对一些特殊行业的,比如说证券行业,在证券行业犯罪的,对他实行禁止令的话,就可以剥夺其将来再从事这个行业的可能性,也就是剥夺再犯的可能性。在性侵方面实施禁止令制度实际上也是剥夺再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是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考虑的。

  《意见》还要求,只要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的对象中包括未成年人的,都要从重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强迫幼女卖淫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直至判处死刑。

  本报记者 邱伟 J179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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