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裁定,二审判决合理,高英旭对法院裁定其佩戴电子脚铐提出抗诉没有合理理由.
高英旭因涉嫌2010年7月起至去年12月在首尔的住处和车内共对3名未成年人实施5次性侵和性暴力而被起诉.其中,高英旭于2010年夏天在其住处强奸了A某(13岁)并对B某(17岁)进行了性骚扰,他在因此而接受检方调查期间又于去年12月把C某(13岁)诱骗到自己车内进行了性骚扰.
法院一审判处高英旭有期徒刑5年,佩戴电子脚铐10年,公开个人信息7年.但二审时认定高英旭第一次强奸受害人A某的嫌疑成立,第二、第三次强奸嫌疑不成立,并鉴于高英旭已与3名受害人中的1人进行了庭外和解,另1人取消了起诉,因此减轻了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