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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范围确定
网上收集 2014/12/28 0:00:00 (289)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审议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相关法律实施调整的草案。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高虎城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部署,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并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范围,拟在新设的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企业设立、变更等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这些改革开放措施,与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4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为解决上述区域改革开放措施于法有据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后,建议参照2013年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做法,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新设的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上述4部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为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高虎城说,草案的主要内容涉及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在新设的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企业设立、变更等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需要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6条、第10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第13条、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7条、第10条、第12条第2款、第2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审批,共涉及4部法律的12个条款。

  高虎城说,上述行政审批的暂时调整适用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平潭片区、厦门片区和福州片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涵盖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区片区和张江高科技片区)。

  高虎城建议,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自2015年3月1日起,在3年内试行。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将适时对试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及时提出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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