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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刺妻喉 夫自残跳楼
网上收集 2015/1/8 0:00:00 (309)
  夫妻俩因家庭琐事吵架,妻子赖某遭丈夫袁某剪刀刺喉并用菜刀压喉。在以为将妻子杀死后,袁某自残并从自家三楼跳楼自杀。不过,夫妻两人均未死亡,妻子被送往医院救治,丈夫则被拘留。日前该案在珠海中院进行了二审宣判,袁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维持了此前一审判决。

  因家庭琐事争吵致动手

  袁某与赖某为夫妻关系,住在高新区唐家鸡山村。2013年10月5日上午6时许,丈夫袁某因家庭矛盾与妻子赖某发生争吵。激愤之下,袁某持一把剪刀,问赖某是不是想死,随后将剪刀插进赖某的喉咙,其间赖某叫袁某不要杀她。袁某拔出剪刀后,因赖某挣扎时对其拳打脚踢,又到厨房拿出菜刀,用菜刀的刀背敲打赖某的头部,并用刀刃压着赖某的喉咙往下拉,致其喉咙出血。袁某以为杀死了赖某,便自残及从3楼跳楼自杀。

  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赶至案发现场将袁某送至医院救治。在赖某住院期间,袁某的家属代为支付医疗费共计人民币31858.87元,未进行其它赔偿。

  法庭认定有杀人主观故意

  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袁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袁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袁某家属已经支付了赖某的部分医药费,但未对赖某进行其他赔偿,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11年。

  针对判决,袁某上诉提出,自己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伤害的故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罪、量刑有误,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珠海中院认为,对于袁某行为的定性,应该结合案发起因及行凶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以及力度进行综合评判。袁某用剪刀插赖某喉咙后,赖某恳求“不要杀我”,袁某无视该请求,用刀背敲打赖某头部,在赖某倒地后,袁某从赖某后面用手拿刀刃切赖某的喉咙。袁某明知上述行为可能造成赖某死亡的后果,还继续行凶,杀人主观故意明显。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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