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近一年时间、多次征集各方意见、先后经过四轮审议,备受关注的《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7日经珠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文华表示,《条例》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精细化立法,多方听取民意,主要条款均经过广泛调研和多轮论证。
去年2月,珠海市法制局发布公告称将召开《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自此,该《条例》成为广大市民和媒体关注的焦点。
在审议阶段,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民意调查,并召开养犬人座谈会,还前往香港、澳门和广州、深圳、济南等多地,实地了解外地相关条例执行情况,学习取经。
在《条例》四审前,市人大常委会再一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种情况在以往立法中并不常见。”一直关注养犬管理立法的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维春告诉记者,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要做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条例》中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几经变化,从侧面反映了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上可谓是精益求精。
记者了解到,《条例》制定之初,收费标准定为第一年500元、第二年起每年300元,后提请初审的草案中提出免交管理费的设想。二审时,没有具体标明收费标准,而三审时再一次修改为第一年500元、第二年起每年200元。但最终,《条例》明确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为第一年300元、第二年起每年200元。
“确定这一标准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一方面养犬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也增加了政府公共管理支出,养犬人应适当分担必要的行政管理费用。另一方面,各地实践普遍证明,高收费限养导致犬只注册率低,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文华表示,采用较低收费标准降低登记门槛,能够激发养犬人进行养犬登记的积极性,从而实现有效管理。
法规的可操作性无疑是立法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从实际出发。比如虽然全国34部地方养犬法规中绝大多数对禁养犬只的规定为“烈性犬、大型犬”,但考虑到从名称上未能反映对人身安全的威胁性,《条例》最终将禁养犬只设定为“危险犬”这一表述,成为一大亮点。
“如此表述可避免多种体型较大但性格温顺的犬类‘躺枪’,更符合养犬实际,更人性化。”曾参与立法听证会、受邀参加养犬人座谈会的犬主张纯告诉记者,相信《条例》的出台,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将进一步净化珠海养犬环境,有效化解犬主和非养犬人之间的矛盾。
珠海养犬管理新条例主要内容
登记制度:犬龄满3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凭犬只免疫证明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签署依法养犬承诺书。
收费标准: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交纳养犬管理费。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300元,第二年起每年200元。管理费包含电子身份标识、相关证件的成本费用和管理服务费用。市政府可以设定过渡期,采取减免费用等措施鼓励养犬人进行登记。
禁养限养: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危险犬。危险犬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外出要求: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的养犬人应当用犬绳牵领犬只、为其佩戴犬牌,有效制止犬吠和攻击行为,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应征得他人同意,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同时,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禁入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公共活动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乘坐出租车应征得驾驶员同意。
伤人处置: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疗,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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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