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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豆芽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
网上收集 2015/5/1 0:00:00 (461)
  近日,省局印发了《关于加强豆芽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对工业化和小作坊豆芽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健全我省豆芽生产标准、市场准入、检验检测、产品溯源、监督管理、投诉举报、舆论监督等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对工业化和小作坊豆芽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

  从2015年6月1日起,豆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辖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登记有效期一年。《指导意见》对工业化和小作坊豆芽生产、经营必须具备的场地、设备、人员、生产程序等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明确各类主体对自身生产经营的豆芽质量安全负责。

  《指导意见》还要求在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抗生素等化学药剂以及不符合GB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超市经营的豆芽必须是预包装豆芽,严禁售卖未包装、散装豆芽产品。豆芽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台账,批发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销货台账,以便进行追溯管理。

  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据《指导意见》要求,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监管,杜绝违法添加等行为,加大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彻底根除安全隐患。在全省范围内合力打造优质生产基地、诚信生产企业、放心消费场所,大力实施豆芽质量安全放心工程,确保全省人民群众食用安全。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豆芽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豆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豆芽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农业厅关于体制调整后加强食用农产品无缝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豆芽质量安全作为大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将豆芽规模化生产和经营纳入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民生工程重点实施,在政策及资金上予以支持和倾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实行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治劣与扶优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加强豆芽质量安全监管。对工业化豆芽生产经营与小作坊豆芽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监管,杜绝违法添加等行为;加大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彻底根除安全隐患。在全省范围内合力打造优质生产基地、诚信生产企业、放心消费场所,大力实施豆芽质量放心工程,确保全省人民群众食用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取缔一批无备案信息和质量卫生条件不达标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场所,着力解决豆芽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我省豆芽生产标准、市场准入、检验检测、产品溯源、监督管理、投诉举报、舆论监督等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扶持发展一批优秀企业、优质产品和优良品牌,逐步以工厂化、规模化、标准化的先进生产方式替代落后的家庭式小作坊的生产方式,从根本上解决豆芽质量安全问题,使放心豆芽逐步实现全省市场全覆盖。

  三、规范管理

  (一)豆芽的生产

  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和豆芽生产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生产企业与小作坊生产豆芽要在辖区监管部门进行豆芽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备案登记有效期二一年。

  1.生产企业

  1.1主体资格要求

  在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要求,在市级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有效期一年。

  1.2生产场地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应的场地、设施、环境卫生、仓储等条件要求,布局合理,生产场所应当符合GB 14881要求。

  (2)生产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距离。生产区内应当整洁卫生,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

  (3)应当具备配套的原辅料库房、制发车间、成品库等必要的生产场所,各车间要有效分开。

  1.3设施与设备要求

  (1)具有能满足生产所需和符合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

  (2)生产设备、器具为无毒、无害、无腐蚀、不易生锈且便于清洗,符合国家对食品生产、包装材料的标准要求。

  (3)生产过程中应具备相应的温度控制设施和设备。

  (4)配备相应的杀毒灭菌及防鼠、防蝇、防尘设施设备,应设消毒产品存放专区,专人管理使用,并张贴醒目标识。

  1.4人员要求

  (1)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2)生产人员和直接接触产品管理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3)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通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产品和质量安全的认识,明确其责任。

  (4)生产人员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进入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1.5生产程序要求

  (1)生产用原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原料或非食品用原料。原料豆应符合GB1352等相应标准要求;豆芽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2)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抗生素等化学药剂以及不符合GB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3)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豆芽接触的设备等工具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4)应严格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5)应当具备半自动或自动包装设备或设施,鼓励产品实行预包装销售。包装应当符合GB7718的要求。鼓励企业使用二维码等现代化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

  1.6制度要求

  (1)应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质量承诺制度,成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质量管理责任。

  (2)建立原料购进和出库登记制度,保证原料和食品质量的可控可溯。

  (3)建立各生产工序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数量;销售去向、销售数量、销售日期、联系方式等,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1.7检验检测要求

  (1)生产企业应设立产品质量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专业人员,对原料应按照相应标准每批次进行检验或者验证。对产品进行检测并记录,质量指标每批次进行检验;微生物指标每周进行检验;每半年委托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索取检验报告以备查验;生产用水每年送检一次。

  (2)豆芽每批出厂前应进行感官检验,感官要求黄豆芽为乳黄色,绿豆芽为纯白色;稍弯曲状、饱满、有须根,有豆香味,无刺鼻异味。

  (3)每批次出厂豆芽必须随包装附有产品合格证明。

  2.小作坊

  2.1主体资格要求

  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要求,在辖区监管部门办理豆芽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备案登记有效期一年。

  2.2生产场地要求

  (1)小作坊生产场所应当符合GB /T23734要求。

  (2)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3)加工场所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有效隔离。

  2.3设施与设备要求

  (1)具有能满足生产所需和符合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

  (2)生产设备、器具为无毒、无害、无腐蚀、不易生锈且便于清洗的食品级材料制成。

  (3)生产过程中应具备相应的温度控制设施和设备;

  (4)配备相应的杀毒灭菌及防鼠、防蝇、防尘设施设备,应设消毒产品存放专区,专人管理使用,并张贴醒目标识。

  2.4人员要求
阅读(461)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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