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焦点 > 苏州市价格监管出硬招
苏州市价格监管出硬招
网上收集 2015/5/14 0:00:00 (560)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江苏省从2015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度审验制度。收费监管方式转变后,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杜绝乱收费、乱摊派等违规现象发生,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我市物价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加大规范收费行为和清费治乱力度,全力打造“规范收费阳光工程”,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中秉承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今年4月底,我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出台《建立“六制度一平台”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行动计划》,坚持创新思维,在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中“出硬招”,不断探索具有苏州特色的收费监管方式,提高收费管理工作水平。

  清费治乱助企惠民创新收费监管模式

  [数据回顾]

  我市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从2012年1月至今年3月,免费放行车辆417.21万辆,免费金额11.17亿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2012年以来在清理收费的基础上取消31项、暂免52项、降低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减轻企业与社会负担约9.89亿元。其中工商局2013年1月1日起暂停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累计减免3.5亿元。

  我市坚持执行最低收费标准,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最低标准”项目目录》,市容市政、档案、水利、交通、质监、卫生6个部门共计10大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最低标准,三年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约1908万元。

  [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实现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常态化,适应新形势下收费管理工作需要,此次制定的《行动计划》中,以“清费、治乱、助企、惠民”为出发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模式,不断提高收费行为监管效力;通过有效监管模式的创新,既要实现监管模式的平稳过渡,更要在深化改革和依法治费上取得新进展,以建立更科学、更规范、更公正、更透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体制。

  从实施内容看,共有完善收费项目标准清单公布制度、建立收费单位收费情况报告制度、建立收费单位收费情况巡访制度、建立健全收费网络监管平台制度、强化“双卡”管理制度、坚持收费公示制度、建立科学管理政策评估制度。

  《行动计划》明确,以自然年为时间节点,公布全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政府制定价格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每年选择收费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行业,建立专项收费清单进行公布;实时对国家、省降低、取消、取缔的收费项目进行汇总公布,做到收费目录清单及时更新。

  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

  [制度亮点]

  收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收费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并通过门户网站实时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布。

  [制度解读]

  据市物价部门有关人士介绍,为加强我市收费行为监管,构建公开透明、运行规范、监督有力的收费清单管理体系,营造规范、法治、透明的收费氛围,收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公布的收费清单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以及涉企、涉车、涉房等其他专项收费清单。

  收费清单主要公布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方式等内容。针对新增、取消、减免、降低的收费项目及时更新,确保收费清单的准确。

  物价、财政部门明确,收费单位应当按照收费清单项目进行收费,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形式违规收费。收费单位在清单之外违规收费,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收费清单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对于清单之外的收费任何单位与个人有权拒绝,并有权向价格部门投诉举报。

  收费单位收费情况报告制度实时更新公布收费信息数据

  [制度亮点]

  价格、财政部门应积极公布收费管理情况,激发社会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及时确认日常收费变更情况,实时更新并公布收费信息数据。每年7月1日前编制收费单位年度收费情况报告目录清单,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

  [制度解读]

  据市物价部门有关人士介绍,今年4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度审验制度,实行收费情况报告制度。我市此次出台的《收费情况报告制度》明确,为加强收费动态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贯彻国家、省关于强化收费事中事后监管有关精神,苏州市辖区范围内收费单位在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发生日常收费情况变化和年度收费情况汇总,向价格、财政部门汇报时适用本制度。收费单位报告工作的开展情况,将纳入苏州市诚信体系建设范围。

  有以下情况需报告:(1)收费单位新增;(2)收费单位名称、负责人、性质、地址等信息变更;(3)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新增、取消、调整;(4)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新增、取消、调整;(5)其他收费情况变更。

  市物价、财政部门明确,各收费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收费管理责任制度、调整台账制度和自查制度;及时上报收费单位变动情况、收费项目标准调整情况、收支情况及收费过程中出现其他情况;汇总上报年度收费情况;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贯彻上级收费调整政策,对收费单位上报情况进行核实,维护好各收费单位收费情况数据库,向社会公告年度收费情况。

  收费情况巡访制度全面覆盖重点突出

  [制度亮点]

  收费行为监管内容包括:收费单位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费的行为;属于自愿付费、接受委托等服务收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是否规范;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和所主管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治理规范的管理情况;其他收费相关行为。

  [制度解读]

  据市物价部门有关人士介绍 此次出台的《巡访制度》明确,价格、财政部门应强化日常管理,建立起灵活高效的收费巡访工作制,以“全面覆盖、重点突出”为原则,利用“非税征收”和“收费监管”网络平台定期对收费单位开展全面巡查,同时有针对性的筛选部分单位,开展上门巡访,实现收费情况及时、全面掌握。开展巡访工作时,应加强政策指导和沟通,提高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协会等机构收费管理的自觉性,使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

  巡访工作主要包括收费单位基本收费情况、收费单位年度收费情况、收费单位制度建设情况、收费行为监管。其中收费单位基本收费情况中,有现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是否符合最新公布的《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苏州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苏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等相关收费目录;国家和省明确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减免收费标准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文件规定,有无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有无国家、省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

  实施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制度亮点]

  收费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优惠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属于自愿选择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必须注明。

  [制度解读]

  为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完善公示方式与内容,真正做到收费政策方便知晓、收费信息渠道畅通,我市制定出台的《苏州市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明确,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在依法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者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收费公示。

  收费公示可以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或收费明细表(册)等方式向社会公示,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实行收费公示的收费内容发生变动时,收费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收费单位应当公示本单位面向社会的所有收费。对未向社会公示的收费,收费对象可以拒绝缴纳费用。
阅读(560) (责任编辑:城市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荣誉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18 bj1.com.cn 首都热线 版权所有 QQ:165687462
中国·北京 粤ICP备14047004号-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