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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可建议制定或废止地方性法规
网上收集 2016/6/30 12:43:29 (2708)
  广州正对2001年起实施的《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进行修订,29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书面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决定》要求,提案权人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建议项目,应同时提交地方性法规制定建议书。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议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名称、立法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及其可行性。

  但提案权人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建议项目,则拟简化为只提出建议项目的名称和立法的主要理由。

  本次公布的《决定》针对性地提出要建立三项制度,包括建立和实行法规实施准备情况报告、法规宣传和立法后评估制度。

  其中拟要求,常务委员会应建立地方性法规意见采访的反馈机制,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地方性法规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

  目前地方性法规中,对于具体及专业性问题,会额外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文件,时限一般为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公布。

  《决定》新增条款规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制定期限届满后的一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阅读(2708)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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