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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力师、人力师申报条件调整
网上收集 2007/12/2 16:48:22 (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发布施行了《资源人员国家职业标准》。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求,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发展状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论证后,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中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一级)和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申报条件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印发施行。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中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和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原相应申报条件停止执行。 


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申报条件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申报条件 
  
一、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一)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二)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三)具有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四)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二、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人力资源管理师: 
     
  (一)取得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二)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三)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四)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五)具有大专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阅读(318)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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