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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
网上收集 2007/12/15 9:04:02 (322)
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情】:
  被告人:苗XX,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苗XX窜至延安火车站北侧DK500+130M的方塔大桥上,为盗窃电缆防护管,用事先准备好的斧头砍断铺设好的四条光缆、一条电缆(五条光电缆直径分别是300mm、178mm、215mm、320mm、420mm),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6370元,盗窃光电缆防护管一根(直径140mm,长5000mm,内套两根小管),价值人民币14950元,销赃后得款2500元。
【审判】: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苗XX目无国法,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罚。其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罪,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苗XX犯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评析】: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由路盗行为造成的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根据司法解释,要在盗窃罪和毁坏公共财物罪中择一重罪处罚,因此,本案被告人苗XX应按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罪处罚。
阅读(322)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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