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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考试精讲班第12讲讲义7
网上收集 2008/1/9 11:55:47 (379)
第十四节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 
第十四节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 

一、适用范围: 
参见教材124 

二、主管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三、申请条件 
参见教材125,注意第三点。 

四、申请程序 
(一)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参见教材125)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和评审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型式试验报告和评审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监督管理 
1、在有效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单位实行日常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吊销质量许可证。 
2、质量许可证被吊销半年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3、在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前半年内,获证单位应申请办理下一有效期的接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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