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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考试精讲班第13讲讲义3
网上收集 2008/1/9 12:30:52 (358)
第十九节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第十九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一、适用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性标记。 

二、主管部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标志的样式、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标志加施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标志的使用 

参见教材131 

四、监督管理 

参见教材132
阅读(358)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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