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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出入境检验检疫计费
网上收集 2008/1/9 14:31:11 (3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商检机构或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八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依照规定收费。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六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4、进出口检验、进出境动植物和国境卫生检疫的检验、检疫费按现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通知》(计价格)[1994]795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通知》(计价格)[1994]79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2/3比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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