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04
兹对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保证,凡按本信用证开具及议付的汇票一经提交即予承兑;凡依本证条款承兑之汇票,到期即予照付。
(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文句在信用证中的表示文句
This reimbursement instruction is subject to ICC Uniform Rules for bank to bank reimbursement(URR525).
This credit is issued subject to the U.C.P.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1993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s No.500.
Except as otherwise expressly stated herein,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1993 Revision)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500.
除非另有规定外,本信用证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
① 出口信用证单证流转的基本环节
出口信用证单证工作的基本环节包括审证(受证)、制单、审单、归档五个环节。总的要求是“四个一致”,即“证同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单货一致”。前三个一致,是针对单据处理而言的;“单货一致”,则是侧重于备货工作上,对制单所需资料必须核实,保证单据中商品描述与实物相一致,是企业为树立良好信誉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审证(受证)
信用证的审证包括银行审证和出口商审证:
①银行审证
银行审证侧重于:议付,即开证银行,保兑行,偿付行的资信,作风,态度的审查。还有付款方法,使用货币,利率,汇差等条款。
包括:A开证行资产的大小,根据〈银行家〉年鉴的排名次序前后。
B分支行的多少。
C银行历史的长短。
D经营作风的好坏。
E业务往来与关系等。
还有所在国的政治态度是否友好,信用证中是否有对我国歧视性条款,视具体情况而言。
②出口商的审证
出口商的审证则侧重于:交货期限,履约方面。如对货运条款,价格条件,运输方式,装运效期等条款进行审查。信用证的条款一定要与合约进行逐条核对,以确保货物能如期出运和安全收汇等措施,对不能接受的条款须及早提出修改。
审查时对资信较差的开证行要采取安全措施,如要求加列T/T付偿条款;要求偿付行确认付款;要求大银行对该信用证进行保兑;要求交付押金;要求分批出运,分批收汇,以减少风险等。
二、制单
信用证的制单,要求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1、正确
正确制单是外贸工作的前提,单证做得不正确就可能不能安全结汇。即所谓严格的“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其次是“单货一致”。而且要求所制的各种单据必须符合有关国际惯例和进口国的有关法令和规定。从银行的角度来说,他们只控制“单证一致”和“单单相符”;而对于出口商来说,则除以上三个一致外,还有一个“单货一致”需要严密控制。只有这样,单证才能真实代表出运的货物,确保履约正常,安全收汇。
2、完整
所交的单证必须是一套完整的单据,包括单证的格式、商品、文字、签章、背书等等。如一式三份,必须是一张正本加上二张副本单据。如果是要求一式三张正本,必须在单据上表明三张都是正本,并附有权签字人的手签或签章。信用证要求提供的单据和条款必须要全部做到,不能有遗漏、差错和误期等现象。
3、及时
进出口单据时间性极强,必须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以保证整套单据的完整无缺。有一些单据需要办一定的手续,必须及时催办,防止误期。
4简明
单据的内容应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明,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内容,以免弄巧成拙。但是对于信用证所要求的文字,必须要在单据中列明。
简化单证工作,不仅可以减少工作量和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提高单证的质量和减少单证的差错率。
5、 整洁
所谓整洁,是指单证表面的清洁、整齐、美观、大方;单证内容的清楚易认,一目了然。单证内容记述的简明,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反映了一个企业的业务水平。单证是否整洁,不但反映出制单人制单的熟练程度和工作态度,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到出单的效果。因此,要求在制作单据时,单据格式的设计和缮制力求标准化和规范化,单证内容的排列要行次整齐、主次有序、重点突出、字迹清晰、语法通顺、文句流畅、词句简明扼要、恰如其分。制作单据时,不能在一份单据上多次涂改,如有更改处一定要盖校对章或手签。如涂改过多,应重新缮制单据。
三、审单
信用证的审单,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以发票为中心,逐条逐项进行审核,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比方说,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to the bank after 15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和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to the bank within 15 days from the shipment date,之间就有不同的解释,不能有丝毫马虎。
四、交单
出口企业必须在信用证到期日之前将所有单据送交议付银行。
如果信用证规定“此信用证在中国境内任何银行有效”,那么,可将单据交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一家银行。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指定银行”,那么,就一定要送交该家银行。否则有可能增加出口商的费用或引发风险。
五、归档
进出口单证是外贸业务的重要文件,交单之后可能会出现退单、争议、拒付、索赔等现象的发生,因此每一套信用证都必须保持一份完整的副本单据归档,以备查询。编排一定要做好索引,以科学方法建立档案。
来证必须逐个登记,如信用证的号码、合同号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总金额、装效期等。 信用证的原件与修改,及有关单据都要有完整的存档和编号。
第六节、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劣程度
信用证结算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银行取代进口商成为第一性的付款人。从理论上讲,只要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那么银行就一定要付款,也就是说出口商通常能够收回货款。
因为有了开证银行所作的付款保证,进/出口商在与他们有关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例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贸易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金周转的困难,促进了对外贸易的拓展。
有的国家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必须报请外汇当局的批准,如果是信用证结算,则有可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因为银行在开出信用证之前,必须征得外汇当局的批准。只要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外汇管制政策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
显而易见,信用证结算的优点是十分明显的。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缺点有:
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纯粹是一种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进口商也必须付款赎单。因此,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但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
2、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存在着欺诈。不良商人可能利用信用证进行不法活动,例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这样的欺骗行为不是没有发生过。
3、进口商和开证银行可能无理拒付或者无力支付。
4、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有时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
5开证行为了降低风险,通常要求向开证人收取一定数量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周期比较长,该资金被银行长期占用。
6开证手续过繁,收费过高等等。
“信用证”结算方式虽然有上述不足之处,但是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也为各国商人所普遍接受。
一 信用证业务中“软条款”的危害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安全有效的结算工具。不少出口商认为,只要取得了不可撤销信用证,收汇就能得到充分保障。毋庸置言,信用证项下的进出口贸易结算方式,收款人安全收汇的前提是“单证相符”(TERMS ARE COMPLIED WITH),其意义就是,通过单据证明信用证中的一切条款已经被执行,收益人就可以从开证行收到货款。开证申请人取得了单据,也就取得了货权,从而达到了一笔交易的完成。对买卖双方而言,应该说都是很公平的交易。然而,信用证结算方式有时也会发生异化,主要表现形式为在信用证中加列“软条款”。
所谓“软条款”,就是指开证行在开立的信用证中加列某些条款,从而单方面解除了其保证付款的责任。由于这些“软条款”的存在,尽管出口方已经完成了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议付行仍可能根据这些“软条款”为理由而拒付,对于出口商和议付银行来说则无可奈何。有些“软条款”出口商是无法掌握的,或者根本办不到的,它使得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成为空话。
二 常见的“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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