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答案:BCD
解析:根据199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A选项正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第7条规定:“本公约所附范本的标准栏目均应用法文或英文写成,亦可用文书发出国的官方文字或其中之一写成。”因此D选项错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第13条规定:“如果送达请求书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则文书发往国只在其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其主权或安全时才可拒绝执行。一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即: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或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B选项错误。
依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故C项错误。
42.答案:D
解析:根据《通则2000》FOB的B5条规定,如果非因卖方的原因导致交货不能或交货延迟,那么自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条件是货物已经划拨到买卖合同项下。
43.答案:A
解析:《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然后列举了17个免责事项的规定,其中第4项为“天灾”,第8项为“检疫限制”,第17项为“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可见,《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即对货物的损害,承运人无过失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有过失也未必承担责任。本案中,A项正确,案例中“检疫限制”符合《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无过失免责中“因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事项方面”的免责事由。B项错误,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说明买方交付货物符合合同约定,已经完全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A公司无权向B公司提出索赔。C项错误,C公司作为承运人尽管有管货责任,但同样可以基于前述海牙规则的有关承运人的检疫限制免责,不负赔偿责任。D项错误,在CFR价格条件下,卖方B公司没有安排保险的义务,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应由买方安排有关保险的事宜。解答本题要先搞清三公司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以及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同时应当能够辨认出“检疫限制”属一国政府行为,因检疫限制导致的货物变质不应由承运人负责。
44.答案:C
解析: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我国市场,故A项错误。损害是指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此外,反倾销条例要求在倾销和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倾销进口必须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保障措施是在关税减让使得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导致进口国内相同产品或与其竞争的产品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威胁时,由进口国采取的消除或减轻该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措施,故与反倾销中的损害是不同的,故B项错误。反倾销的发起方式有两种,即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另一种是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故C项正确。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情形如下:申请人撤销申请;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倾销幅度低于2%;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以忽略不计的;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故D项错误。
45.答案:D
解析:中国承诺,取消并停止实施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以及当地含量和出口实绩要求。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在发放进口许可、配额、关税配额或其他任何对进口、进口权、投资权的批准方法时不能以是否存在国内供应商、任何种类的出口实绩要求比如当地含量、抵销、技术转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开发等为条件。
46.答案:B
解析:《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主要包括:边境贸易;普遍优惠待遇;区域(包括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经济安排;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第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允许以收支平衡为理由偏离最惠国待遇;允许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或补贴进口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对某一成员或某些成员最惠国义务的豁免。因此B项正确。
47.答案:C
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第7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第8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11条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因此,选项A、B不违反独立原则,选项C违反。选项D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是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机关的宪法原则,因此,选项D也不违反。
48.答案:C
解析:根据《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选项A、B中所指出的夫妻关系、姐弟关系均属于第19条中任职回避的范围,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因而选项A、B的表述均是正确的。C、D项考查的是检察官的诉讼回避制,主要规定在《检察官法》第20条中。根据此条规定,“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难看出D项是正确的。但最具有迷惑性的是选项C的表述,乍一看去这一表述似乎没什么问题。但深究法条规定,对离任检察官的回避规定包含有以下几个层次:首先,检察官离任后,是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但是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就是说,离任检察官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一限制是离职两年以后。而以其他身份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其次,离任检察官无论如何不能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一点是绝对的,没有时间限制,也没有身份限制。选项C的表述忽略了“以律师身份”这一点,因而是错误的。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和诉讼回避制规定是公正原则的集中体现。任职回避制主要体现在《检察官法》中。诉讼回避制除了在《检察官法》中有规定外,在《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中也有体现。对于这几个法条应联系起来掌握。
49.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修改稿)》第41条规定,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手续。
A项中的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修改稿)》第10条的规定,是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时间。C项中的时间同时还是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时间。B、D项中的时间无特殊意义。
50.答案:A
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4条规定:“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所以A项正确;第45条规定:“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所以B中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违背了保障司法公正的原则;第39条有关约束业外活动的规定中,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所以C项不合法;第25条规定,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所以D项不合法。
二、多项选择题
51.答案:AB
解析:根据作用对象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和功能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指引作用和功能,其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小林听从父亲劝导,知道未经许可去砍伐国有林木属违反《森林法》的行为,而未去伐木。这说明法有指导作用和功能。(2)评价作用和功能,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小林父亲认为儿子不经许可去国有林区伐木,会违反《森林法》而加以劝阻,这说明法有评价的作用和功能。(3)预测作用和功能,其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本事例不能说明法有此功能。(4)教育作用和功能,其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本事例中未有法律的实施,因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也不能发生影响,故不能说明法有教育功能。(5)强制作用与功能,其作用对象为违法者的行为。小林未去伐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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